办理护照项目的变更和加注手续步骤
持照人的护照内某些项目如需变更和加注,须到原发照机关提出变更和加注的申请。发照机关受理后,一般在一周以内即可办妥手续。申请护照项目的变更和加注手续,须按不同项目分别提供有关申请材料:(1)更正出生日期的。如持照人需更正原护照内的出生年月日的,须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和本人户口簿、身份证等材料。
(2)加注外文姓名的。持照人的姓名(含外文译名,即用汉语拼音字母拼写的姓名)的其他拼写形式需要加注的,申请人须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和加注原因的证明材料,发照机关受理后,即可加注在护照备注页上。
(3)加注近期照片的。持照人因面容变化较大或护照使用过久照片不清晰等原因,可以向发照机关提出加注申请。申请时,须提交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照片两张。
(4)注销或添加偕行儿童的。随同成年人一起出国的未满16岁的儿童与成年人共同使用同一本护照时,这个儿童称为偕行儿童(一般为成年人的子女、个别为持 照人的被监护人)。如持照人需要注销或添加偕行儿童,须提交持照人的书面申请亲属监护关系证明、户口簿及两张大一寸照片(需注销偕行儿童的,提供成年人照 片,需增加偕行儿童的,提供成年人与儿童的合影照片)。
(5)变更“出境事由”和“前往国家”的。持照人的有效护照并附有出境登记卡,需要变更“出境事由”和“前往国家”的,可分别按下要求到原发照机关申请变更手续。
①在未获得前往国签证时,须提供的材料有:
a.变更事由的相关证明材料(如邀请信和担保书等);
b.所在单位证明(须有负责人签字和盖章);
c.本人书面申请。发照机关受理批准后,可换发新的出境登记卡,同时收回原出境登卡;
②已经获得前往国家或地区的有效签证后,因签证种类与护照内出境登记卡的“出境事由”或“前往国家”不一致,须变更“出境事由”和“前往国家”的,须提供的材料有:
a.变更事由的相关证明材料(如邀请信和担保书等);
b.申请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“注销户口证明”或“短期出国人员登记单”;
c.本人书面申请。发照机关受理批准后,可换换发新的出境登记卡,同时收回原出境登记卡。
(6)我国有关部门规定,护照备注页不办理持照人性别、身份、婚姻状况、身份证号码和护照有效期等内容变更的加注手续。如持照人的身份、婚姻状况发生变化,应按换发新护照的手续办理。